追思怀远祭清明。
按照传统习俗,丈夫离世,妻子的名字会被刻到墓碑上。
其实,墓碑上这份意义非凡的亲属署名,也受法律保护。
浙江台州三门县方老太前段时间起诉了一起官司,告的是丈夫的子女,确定的说是丈夫前妻的子女。因为,丈夫去世后,他们没有把她的名字刻在墓碑上。
再婚20年后,丈夫走了,但墓碑上没有她的名字
20年前,方老太丧夫。经人介绍,她跟陈大伯结缘。陈大伯是离异的。
二人在花甲之年再婚,没有再共同生育子女。相处近二十年,有一个遗憾,方老太与陈大伯的四名子女相处并不融洽。
2020年8月,陈大伯因病离世,子女为他购买了墓穴,并操办了丧葬事宜。
事后,方老太发现,陈大伯子女在墓碑上刻了他们生母王某的姓氏,并未刻上自己的姓氏。
方老太觉得很难受。
方老太与陈大伯子女争论,并拿出一份与陈大伯在婚前签订并经公证处公证的协议。
协议写明“死后坟墓做在一起(电视剧),丧事由双方子女协商办理”。方老太认为,陈大伯子女不加自己署名的行为,不仅违背陈大伯的生前意愿,也侵犯了自己作为配偶的权利,便一纸诉状告到了法院。
继子女愿意拿出7万元作为方老太放弃署名的经济补偿
作为陈大伯的子女,在庭上也有话说。
他们说,生母王某尚在,希望生母百年之后能与父亲合葬在一起。
另外,方老太当年是丧偶后认识陈大伯的。当年,方老太与前夫的子女已将方老太的名字署在其前夫的墓碑上,表明方老太愿意与其前夫共立坟冢。
现在陈大伯的墓碑上不署方老太的名,更利于双方后代各自祭祀。
为平衡权利与情感的冲突,经法庭组织调解,最后,陈大伯子女愿意拿出7万元作为方老太放弃署名的经济补偿,方老太考虑后表示同意,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。
本案主要涉及一种民事权利,称为祭奠权,或称悼念权,在民法中尚无明文规定
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现行的民法典对墓碑署名并无明文规定,但方某要求署名符合社会伦理及公序良俗,应受法律保护。
本案中,一方面考虑到陈某与方某并无共同子嗣,且方某也有前夫的“落碑署名”,另一方面陈某子女给予方某经济补偿,也是出于对死者生前意愿的尊重,且长远上有利于保护后人对前人的追思情感,故这一调解结果,对双方来说是公平的。
法官说,本案主要涉及一种民事权利,称为祭奠权,或称悼念权,在民法中尚无明文规定。所谓“祭奠权”,实质上是基于传统习俗产生的一种权利,体现了我们社会生活中基本的伦理道德观念,可以视为一种特殊的一般人格权。
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,将“人格权”单独成编,也体现了我国对于公民各类民事活动权利保护的高度重视,作为一般人格权中的“祭奠权”,它的内涵包含涉及逝者的多方面权利:有对死者死亡事实的知情权;以妥善方式安葬死者的权利;对死者进行悼念的权利;如本案所涉及的在墓碑上进行署名的权利等。
一般而言,作为死者的近亲属,均可平等、合理地享有上述所有权利,但这些权利有时也会和死者生前的遗嘱、意愿相冲突,各近亲属之间也会因意见不一致发生矛盾纠纷,而法院裁判会结合社会公序良俗、尊重死者生前意愿、维护家庭关系和睦等价值观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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